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伊春市某泉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泉饮公司”)诉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伊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第三人不履行补偿职责及行政复议案,依法作出(2025)黑01行初211号行政调解书,原告某泉饮公司胜诉,核心诉求获法院支持。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关键协议:其一,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需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某泉饮公司作出征收处理决定,切实回应企业补偿诉求;其二,伊春市人民政府此前作出的伊政复决〔202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再执行。
某泉饮公司作为原告,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杨高州、默立贤律师到庭参与诉讼,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此次调解结果不仅为企业后续征收补偿事宜明确了执行路径,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目前,相关各方正依据调解书内容推进后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