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正当防卫”首次入法,不得不提淄博张女士案。2020年11月,饭店老板张女士因劝阻醉酒顾客刘某用桌角开瓶盖,遭刘某三次挥拳殴打。张女士顺手拿酒瓶反击,被认定互殴,各打五十大板。随后,张女士开始了四年的维权之路,历经一审、二审败诉,检察机关抗诉,2024年4月山东高院再审改判,认定张女士系正当防卫,不应受处罚。正是此案推动了正当防卫条款的立法进程,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治安处罚法》第19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是我国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确立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构成的核心要件为:①存在不法侵害;②正在进行;③针对侵害人;④具有防卫意图;⑤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对于处罚力度,新法还采用了三层的递进式结构——正当防卫:不受处罚;防卫过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不予处罚。一般情况下,治安领域"较大损害"是指轻伤及以上并且显著低于刑事领域"重大损害"标准(重伤及以上)。刑法规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特殊防卫造成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在治安管理领域不适用特殊防卫,所有防卫行为均需评估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如防卫手段略超必要限度但损害轻微、侵害人能够主动消除影响、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的情况下可以不予处罚。
另外,“正当防卫”的首次入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被打还手即互殴"的错误做法,终结了"各打五十大板"的错误执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