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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解读新实施的《治安处罚法》(四)——确立未成年人的特殊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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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58 更新时间:2026年01月04日12:13:16 打印此页 关闭

在未成年保护及处罚上,新法作出了非常多的突破,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

原《行政处罚法》规定,14-16周岁、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但新法明确规定, 14-16周岁,16-18周岁初次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由此可见,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一些行为不端,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也有可能成为看守所常客。“宽容不纵容”才是法治最美的样子。

2、明确学生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学生欺凌行为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我们经常说:“好的童年会治愈一生,坏的童年需要用一生治愈”,而一个充斥着被欺凌的童年绝对不是好童年。新《治安处罚法》明确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学校违反规定,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新法明确学校及负责人所的管理责任,给校园安全筑起坚固的一道防线。

3、填补法律空白,规定胁迫未成年有偿陪侍的处罚尺度

有偿陪侍指在营业性娱乐场所中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陪酒、陪唱等服务的活动。新法第一次规定了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法律责任。第48条规定,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0以下罚款。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拘留可达到15天,罚款可高达5000元。立法活动表明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及决心。

另外,新法还专门为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设置了特殊保障机制,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治安处罚法》第117条规定,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法律还同时规定,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这样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隐私权和名誉权,避免因公开听证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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