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在97条、108条、120条规定,在办案场所询问、当场处罚及一人执法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等执法过程中,均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要求执法过程录音录像是通过技术手段提升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度,上述的法律规定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才是看到的正义”。另外,我们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是否进行了全程的录音录像是判断合法性的关键因素之一,通过"技术监督"代替"人员监督",为执法行为很好的加装了一把"安全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