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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未明确保证方式仍需担责 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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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87 更新时间:2026年01月15日11:43:19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我所陈柳律师代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被告庞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初,张某经案外人介绍结识赵某、庞某,赵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2024年5月22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赵某支付25万元。同年7月12日,赵某作为借款人、庞某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张某出具《借款还款方案书》,明确借款金额25万元,约定分两期还款:2024年7月23日偿还10万元,2024年8月23日偿还15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庞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陈柳律师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借款还款方案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赵某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对于担保人庞某的责任,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故庞某需在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庞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案的判决依法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债权,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积极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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