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我所王超律师代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秦某胜诉。
2014年5月14日,王某与秦某签订《某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十年,王某以300万元资金投入持股40%,秦某以行业资源、人脉、技术等入股持股60%,共同运营某中心相关业务。协议签订后,王某累计向秦某支付354万元。2015年3月,某中心门店闭店,双方就合作事宜产生争议。
王某诉至法院,主张案涉《合作协议》未生效,理由为股权变更登记未办理、合同约定的规章制度及相关事宜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其未参与经营管理等,要求秦某返还354万元投资款。秦某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应诉,辩称《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其已按协议约定开展门店装修、设备采购、业务推广等经营活动,王某实际参与了合作经营,王某要求返还投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交了相关照片等证据佐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合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主张《合作协议》未生效,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次判决充分尊重双方合同约定及客观事实,依法维护了秦某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