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我所陈柳律师代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5)京0112民初3634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赵某偿还25万元借款本金及合法逾期利息的诉求,判令被告庞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案件背景】
2024年初,张某经案外人介绍与赵某、庞某相识,赵某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2024年5月22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赵某足额支付25万元借款。同年7月12日,赵某、庞某共同向张某出具《借款还款方案书》,明确借款期限、分两笔还款的时间(2024年7月23日还10万元、2024年8月23日还15万元),赵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捺印,庞某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庞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张某多次催促无果后,张某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陈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偿还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庞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结合张某提交的《借款还款方案书》、银行转账截图、《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查明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张某已全面履行出借义务,赵某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庞某作为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还款方案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某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标准未超出法律保护上限,应予支持;关于保证责任,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法认定庞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律师提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应明确保证方式及责任范围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拒不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债权人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还将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