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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一审胜诉 全方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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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 更新时间:2026年04月28日11:48:44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我所代理的宋某诉北京某文化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全面支持我方当事人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其与被告北京某文化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生育津贴差额等。代理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细致的案件梳理和有力的庭审辩护,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合法权益,彰显了京润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实力与责任担当。

据悉,当事人宋某曾与北京某文化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就劳动关系确认、未休年假待遇、生育津贴支付等事宜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我所杨翠律师和周蓓蓓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代理律师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细致核查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生育相关证明等各类证据材料,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针对本案涉及的劳动关系确认、未休年假工资差额计算、生育津贴差额补足等关键问题,两位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明确了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

庭审过程中,被告北京某文化科技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未休年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补足等事项提出异议,试图规避其法定责任。代理律师沉着应对,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条理清晰地阐述代理意见,逐一驳斥被告的不合理抗辩,就劳动关系的建立、未休年假的事实、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等关键问题提交了充分有效的证据,有力论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得到了法庭的认可与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北京某文化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未依法支付宋某未休年假工资、未足额补足生育津贴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我方当事人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某文化科技公司向宋某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生育津贴差额。

未休年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重要权益,其中,未休年假工资的支付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生育津贴则是国家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生育津贴的,需补足相应差额,这既是对女职工生育价值的认可,也是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宋某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用工责任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诚信、专业、敬业、尽责”的服务理念,深耕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法律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全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胜诉,再次彰显了京润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中的专业优势,也体现了京润律师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坚定决心。

未来,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为更多劳动者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助力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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