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5日,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规章。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从立法突破、核心权益、用工实操、维权路径四大维度展开专业解读,聚焦新规对企业用工与超龄劳动者权益的双向影响。
一、立法核心突破: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
1. 适用范围明确,覆盖两类群体
《暂行规定》第二条界定:境内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且受单位管理、从事有偿劳动的劳动者;提前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同样适用本规定。
2. 打破传统桎梏,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此前超龄用工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导致劳动者最低工资、工伤、加班等权益悬空。新规核心突破在于: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脱钩,基于“劳动事实”直接赋予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填补法律空白。
3. 核心原则:倾斜保护、权责对等
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需保障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大核心权益;劳动者需遵守规章、执行安全标准,实现双向权责平衡。
二、四大核心权益:逐条拆解实务要点
(一)劳动报酬:杜绝“超龄降薪”,足额按时发放
1. 最低工资兜底(第十一条):提供正常劳动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禁止以年龄为由降薪、歧视。
2. 支付规则刚性(第十二条):货币形式、每月至少1次,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严禁克扣、拖欠,否则面临赔偿责任。
3. 书面协议必备(第六条):用工协议需明确报酬数额、计酬标准、支付周期,避免口头约定纠纷。
(二)休息休假:严控加班,保障休息权
1. 工时合规(第九条):严格遵守法定工时与节假日安排,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契合超龄劳动者身体特点。
2. 加班受限且付酬:确需加班的,按《劳动法》第41-44条执行,加班费与普通劳动者标准一致,禁止无偿加班。
3. 假期全覆盖: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等权益同步适用,不得因超龄剥夺。
(三)劳动安全卫生:岗位适配,禁止危险作业
1. 岗位匹配义务(第十三条):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岗位与强度,禁止安排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如高空、井下、高强度体力活)。
2. 强制安全培训(第十四条):必须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执行安全标准,预防事故与职业病;企业需留存培训记录备查。
(四)工伤保障:强制参保,解决“工伤理赔难”
1. 工伤保险全覆盖(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彻底改变此前“无法参保、工伤自担”的困境。
2. 工伤待遇同标准:因工受伤/患职业病的,依法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工伤待遇(医疗费、伤残津贴、工亡待遇等)。
3. 养老保险衔接(第十六条):已领养老金的,不改变待遇;未领的,可个人身份缴养老保险,企业协商一致可代缴。
三、企业用工实操:合规要点与风险提示
以下为企业用工三大合规动作,避免法律风险:
1. 必签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岗位、工时、报酬、社保、安全责任等,禁止签订“免责协议”(如“工伤自负”“无加班费”),此类约定无效。
2. 健康评估+岗位适配:入职前可自愿健康体检(保护隐私),严禁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禁忌岗位;定期评估身体状况,及时调整岗位。
3. 工伤保险强制参保:7月1日起必须参保,未参保的,工伤待遇由企业全额承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合理管控加班:非必要不加班,确需加班的,书面记录并足额支付加班费,留存考勤与支付凭证。
四、维权路径:超龄劳动者如何维权?
1. 协商优先:与企业就报酬、加班、工伤等争议协商,留存聊天记录、用工协议、考勤、工资流水等证据。
2. 劳动仲裁+诉讼: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 行政投诉:企业拖欠工资、未缴工伤保险、违规安排危险作业的,向人社局、应急管理局投诉,要求责令整改、处罚。
五、新规意义:兼顾“老有所为”与“权有所护”
《暂行规定》的出台,既回应了老龄化背景下超龄再就业的现实需求,也通过刚性条款筑牢权益底线;对企业而言,需转变“劳务用工无责任”的认知,规范用工管理;对超龄劳动者而言,从此告别“权益裸奔”,劳动价值与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明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