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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资翻建宅基地房屋,并非当然享有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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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63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06日15:45:30 打印此页 关闭
【以案说法】出资翻建宅基地房屋,并非当然享有房屋拆迁权益

 
        案情简介:
        周大、周二为两兄弟。周二生前有一女周小二,在其去世后,周大抚养周小二并翻建了原属于周二宅基地上的房屋。后,该房屋面对行政强制征收,周大以自己的名义诉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周大对涉案房屋无所有权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周大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周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周大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透过本案,延伸出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周大出资翻建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属于周大?第二,周大是否有权提起“强拆违法”之诉?第三,如以上两个问题回答皆为否定,那么周大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捋清周大问题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关系相联系,而房屋所有权一般要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本案中,除非周大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否则即便涉案房屋为周大出资翻建,也不能当然属于周大所有。另外,本案还涉及到民事继承问题。周二过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周小二,在周小二无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周二的遗产当由周小二继承。因此,周大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也就无权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
        当然,周大虽然不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其还是可以在持有出资翻建房屋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关权益。
总之,当事人在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即便宅基地上房屋由其出资翻建,也不能当然属于其所有,这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有着密切关系,相关权益的主张,可另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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