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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时评】亲生父母“收钱送养儿子”,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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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33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06日15:45:05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厦门中院审理的一个拐卖儿童案件上了央视的《今日说法》,该案中三个被告人共组织实施拐卖男童13起,然而比较特别的是这些被拐儿童的卖家竟是他们的亲生父母。2020年1月15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拐卖儿童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为非法牟利,通过QQ群收集父母“送养”亲生子信息,谎称自己或亲友要收养,与“送养”父母商谈“送养”事宜、确定“送养”价格,同时,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苏某等人寻找“收养”人,加价收取巨额“收养”费用,隐瞒“送养儿童”疾病信息,居中介绍出卖儿童给他人,通过隐瞒“收养人”真实身份信息及巨额差价的方式获取高额利益。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8日间,三被告先后在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西省南昌市及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等地多次居中介绍出卖儿童给他人,获利共计53万多元。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被告已经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那些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其“收钱送养儿子”的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以及根据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可见,拐卖儿童并不是拐骗、贩卖的统一,而是触犯其一即构成拐卖行为。应该说,把人当做商品那样进行买卖就称为贩卖,而不单指买入后再卖出。所以,不管出于何种理由,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都触犯刑法。
        虽然这是一个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但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的,这样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孩子不是用来买卖的商品,不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伦理道德来讲,作为亲生父母都不可以把孩子作为商品进行出售。那些卖掉自己孩子的亲生父母和为了满足自己私欲收买儿童的人,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儿童是维系一个家庭的重要纽带,关系到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整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积极投入、齐抓共管、综合施策;更需要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各界力量,发现举报更多犯罪线索,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反拐的氛围,从而斩断拐卖犯罪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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