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末,跳槽、裁员高发的时间。接下来员工入职新单位,作为企业在办理新员工入职时,如何进行入职前审查,入职前审查不到位,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风险呢?对此,京润劳动人事团队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审查劳动者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企业在招聘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应聘者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简历,以此来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应聘的岗位。但实践中,也会有一些应聘者而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获得相应的岗位。此时,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在进行员工入职前审查时,首先应当核对应聘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二、审查劳动者年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违规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就用人单位的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关于劳动者的最大年龄,目前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招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的情形,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没有统一的定论。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企业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事故,目前的处理模式是参考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付,这对于企业而言,将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三、审查应聘者与原工作单位是否已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我国《劳动合同法》同时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意味着,一旦企业招用尚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将面临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四、审查劳动者与原工作单位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入职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一旦劳动者违反了该规定,将对原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而作为新的用人单位而言,亦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京润劳动人事团队提醒您,建立完善的员工入职审查制度、流程,保存员工入职时候的资料,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部门介绍】
劳动人事业务部是北京京润事务所的传统业务领域之一,本所拥有一流的劳动法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中有多位从业十年以上的资深专业律师,具有扎实的劳动法领域实务经验。同时,团队律师善于总结、学习和研究,对大量的同质化作业进行提炼总结,给客户提供准确、及时、可落地的劳动法律服务。
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专注于劳动法律领域,专业劳动法律师建立了以专业为导向、不断向前发展的作业梯队,可以为客户提供持续的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机构客户劳动用工管理的合规与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