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是北京京润事务所的传统业务领域之一,由我所主任张志同律师亲自挂帅,经过长期的法律实务积累和专业培养,该部门形成了一支熟知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专业律师团队。通过提供“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助力。
2021年末,某信息科技公司向京润劳动人事团队需求法律帮助,该公司新招用了一名员工,尚处于试用期,但用工过程中发现该员工不符合最初的录用条件,希望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在京润劳动人事团队的指导下,该公司顺利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做到了及时止损。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践中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由于出现各种各样的操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反而需要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该公司系京润劳动人事团队的顾问单位,京润团队自始参与其中,方能最终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就此,京润劳动人事团队总结以下内容,供读者参考。
1、制定合法、有效的录用条件
合法有效的录用条件需明确,具备可操作性,切忌空泛化、抽象化。用人单位在操作时,可将录用条件分为通用性录用条件和任职资格类录用条件。另外,有一点是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的,即录用条件的内容应当合法、合规、合理。
2、有了合法有效的录用条件,应当及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以实现提前告知的目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要合法有效,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约定试用期。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完成录用条件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最后,及时保存该员工自入职到离职期间所有的证据材料,以备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者进行考核和行使解除权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用工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有共性和具体岗位个性特征的录用条件。
如果您对录用条件的设置仍有疑虑,或需要专业律师帮您审查录用条件是否合法有效,可及时与我们联系。京润劳动人事团队期待与您合作,共建高效和谐的用工管理制度。
【部门介绍】
劳动人事业务部是北京京润事务所的传统业务领域之一,本所拥有一流的劳动法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中有多位从业十年以上的资深专业律师,具有扎实的劳动法领域实务经验。专业劳动法律师建立了以专业为导向、不断向前发展的作业梯队,为客户提供持续的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机构客户劳动用工管理的合规与升级。同时,团队律师根据对大量的同质化作业进行提炼总结,制定出准确、及时、可落地的劳动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