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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富丽律师: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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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68 更新时间:2022年05月17日11:55:36 打印此页 关闭

恋爱的时候浓情蜜意,情侣间的金钱财物往来再正常不过,可一旦分手,曾经的山盟海誓便化为子虚乌有,“钱财物”也不再是奠定感情的基础,反成为应该还的“账”和“债”。那么,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呢?如果一方要求返还,另一方是否应予退回呢?下面,笔者利用一个改编自真实案件的小案例,简要说明一下“爱情的债”该不该还。


甲女与乙男恋爱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短短2个月内,乙男以微信和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甲女转款共计10万余元,2人分手后,乙男将甲女诉至法院,他提出为甲女的花费均系借款,要求甲女予以返还。有关这10万余元开销,罗列如下:

1、甲女称给朋友治病、给爷爷治病、给妹妹买钢琴、偿还朋友欠款,索要合计45000元;

2、甲女过生日,乙男转账1314元、520元,过“双十一”,乙男转账2500元,发朋友圈“秀恩爱”转账5200元;

3、乙男还向甲女转账2600元零花钱,平日里两人共同消费31280元;

4、乙男称甲女盗刷其支付宝19251元,但不能提供证据举证;

5、乙男无理由向甲女转账2000元,不能举证是借款还是赠与。

以上5类款项中,其中第1项花费,当属于甲女向乙男的借款,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甲女应予返还;其余2至5项,则认定为乙男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对其返还主张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若要区分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应该从花费的性质来界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比如请客吃饭、节假日纪念日购买礼物或发转账红包等,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的一种赠与,赠与方已经交付,受赠人又表示接受的,通常情况下不能要求返还。而对于一些较大金额、较贵重物品的交付,比如房产、汽车、名贵珠宝首饰等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其性质类似于缔结婚姻的彩礼,在结婚目的无法达成时,接受方需承担返还责任。当然,法律对基于恋爱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但当事人也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合理范围内的花销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则这类赠与是不能要求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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