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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卫洋律师:公产房的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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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54 更新时间:2022年05月20日11:56:04 打印此页 关闭

公产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产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产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

但是,如果公产房的承租人去世后,其对于公产房的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呢?

可以确定的是,公产房的承租权不可以继承。公产房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当承租人符合租赁条件才享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另外,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产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产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产房就无所谓继承问题。

如果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产房承租权,法院通常会告知当事人向公产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产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如果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在实践中,公产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员或继承人往往就公产房承租权产生纠纷,请求在析产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要求继承公产房承租权。实际就是变更公产房承租人的问题,由于承租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定问题,属于公产房管理单位的职权,法院不能越权代行,不宜在析产继承中一并解决。

因此,对于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产房承租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产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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