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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奇葩案件说(一):期限为一万年的借款,要不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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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18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7日11:30:22 打印此页 关闭

本奇葩案例来自于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爱上了刚刚离异的张某,虽然刘某当时并未离婚,但其为了追求张某,就谎称离婚多年。不久两人相恋并同居。同居不久,张某正好经济紧张急需用钱,刘某得知后主动转账30万给张某。张某当即表示写一份借条给刘某,但王某某回答“不要"、“写200年"、“我不要你写借条"、“真要写借条你就备注个期限一万年吧"。原来,开始同居前刘某就声称已离婚,但未向张某出示离婚证,刘某为了表真心,表示这钱是恋爱保证金。还别说,刘某是星爷的超级粉丝吧,这话完全可以与《大话西游》里的“我爱你。如果要在这段感情前加个期限,我希望是一万年”的经典台词有一拼。

但这绝不是星爷写的剧本,但这事肯定是如紫霞仙子一般,只猜到了开头,没猜中结尾。很快,刘某与张某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双方就30万元产生争议,张某反复纠缠张某要求还钱,张某通过微信表示:“我已经力所能及的还你了,那三十万我现在真的没有,我也不是那种耍无赖的人,等房子卖了我第一时间会还给你的"。但刘某却称如果张某同意愿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30万可以继续作为“保证金”。在遭到张某拒绝后,刘某将张某诉至杭州相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30万的借款。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向张某支付30万元后,刘某拒绝了张某主动出具借条的要求,因此,张某表示的借贷的意思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王某某所言的“我不要你写借条"、“真要写借条你就备注个期限一万年吧",实际表达了赠与的意思,朱某某也以自身行为表示了接受,故而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且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故一审法院认定“借一万年”应认定为赠与。同时法院还认定,刘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张某同居,且在二人相识之初赠与张某30万元,解除同居关系后又要求返还赠与的款项,其行为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某诉请。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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