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列举了五种情形,但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如果不在该五种情形之内,是不是就一定不能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呢?
案例: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陶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26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1月19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5月14日日生儿子陶某乙,2014年3月16日生女儿陶某丙,2016年3月22日生儿子陶某丁。儿子陶某丁、陶某乙、女儿陶某丙现一直随被告陶某甲生活。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决离婚应当以夫妻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原告路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且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陶某甲同意离婚以及原告路某某坚决离婚的态度,可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
上述案例中,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且分居不满二年,经法庭调查原被告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但由于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均认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之间无和好可能,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