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一则#山姆促销员称1天只能去2次厕所#话题冲上热搜。杭州丁桥的山姆会员商店当促销员的王大姐,前几天收到了辞职申请表,上面写着违纪开除。王大姐说,走到这一步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她想去上个厕所。
不可否认,少数员工上班期间喜欢偷懒常常借上厕所之机“磨洋工”,导致效率低下,这种偷懒行为,如果放任不管,会有越来越多的员工效仿。公司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这种“磨洋工”现象进行管理和整治,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对如厕次数进行设定,要合情合理,具有人性化。一般情况下,无法让员工从容“方便”,这显然不切合实际,也缺乏科学性和人性化。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公司“限次如厕”,无疑即是对员工必要劳动卫生条件的剥夺,也是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侵犯。“限次如厕”不仅于法无据,还涉嫌违法劳动法规。如果涉事公司将“限次如厕”与员工考勤、公司管理纪律作为开除员工的理由,更是一种劳动违法行为。
员工借口如厕“磨洋工”现象确实存在,但这毕竟是少数人的偷懒行为,用人单位为防止少数人“磨洋工”,竟然打击“一大片”。这样的规定,不仅是缺少人性的管理方式,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要多从人性化角度来考虑,不能脱离实际和矫枉过正,不能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实行“一刀切”,更不能“折磨”工作人员。类似“限次如厕”等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应当尽快做出合理的调整和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