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时评文章

李玥红律师:浅读“股东出资纠纷”

分享到:
点击次数:631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2日09:42:07 打印此页 关闭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虚假出资纠纷

(一)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

2.或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

3.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虚假出资人的责任

1.对于被出资的公司,虚假出资人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2.对于公司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虚假出资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则虚假出资人应在其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抽逃出资纠纷

(一)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1.股东设立公司时,验资后将出资转出,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出资;

2.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

3.公司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分配利润;

4.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

(二)抽逃出资人的责任与虚假出资人的责任相同。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与抽逃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不足纠纷具体表现形式为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应当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逾期出资纠纷具体表现形式为股东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首期出资之后的分期出资义务。

五、出资加速到期纠纷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

2.《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6月汇编)

上一条:唐立明律师:发现子女非亲生,诉讼维权得支持 下一条:李玥红律师:浅读“股东出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