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反悔;一种是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反悔。
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法院调解离婚之前,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反悔。对此,《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1089条的规定判决”。
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一方针对之前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则要区别对待。如果起诉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将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否则,
将不予支持。对此,上述司法解释第70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