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1)因存在欺诈、协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一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合同的,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