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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支招】周恒源律师谈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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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43 更新时间:2023年04月25日09:26:12 打印此页 关闭

周恒源律师近日接到一通咨询电话,咨询人在生效判决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被执行人的妻子名下有汽车与房屋等不动产,但是这些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妻子的婚前财产,咨询人想追加被执行人的妻子为共同执行人,应当如何处理该问题呢?

首先,在执行程序中是无法直接将夫妻另外一方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即使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了夫妻另外一方名下有财产,也不能随意增加其作为共同的被执行人。

其次,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在遇到上述情况后,债权人应当先依法向法院起诉确认生效判决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继而再申请执行夫妻另外一方的财产。

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最好的处理方法是在订立借贷或者担保协议时,将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的夫妻一方作为连带责任人,如果出现纠纷,就可以避免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后,再次起诉另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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