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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私自直播间巨额打赏,钱可以要回吗?海霞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④

作者:Admin 日期:2025-02-05 点击: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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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间的打赏行为是通过观众先向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兑换虚拟礼物。观看直播时,将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主播并不能即时获得观众打赏礼物对应的现金,而是由平台对虚拟礼物进行价值折算,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平台与主播进行分成。由此可见,观众与主播并不直接发生消费服务关系,二者都依赖于直播平台的组织和结算。因此,观众应被视为直播平台的客户和消费者,所以,观众与平台构成的消费合同,是互联网背景下的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模式。观众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获得了收益,即精神上的愉悦或者思想上的满足,打赏是对观众接受该服务所支付的对价,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观众应当为其所获收益支付对价。在之前的该《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如直播中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但在正式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这一款,仅仅规定如果打赏的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被认定为“挥霍”,可以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在离婚时主张配偶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是否能够要求网络直播平台返回打赏款项,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海霞律师认为可以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规定主张。并且,如果直播内容涉及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还存在收缴等情况,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通盘考虑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无法仅仅通过《民法典》进行规范,对于《解释(二)》对该款予以删除还是有一定的客观及正确性的。
之前海霞律师一个朋友瞒着老公给一男主播打赏了80多万,当她发现男主播利用情感欺骗她时,咨询海霞律师是否可以打官司要回。当时海霞律师查了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案例,包括用配偶的名义起诉的,得到法院支持的判决占绝对的少数,故就劝她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