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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不得随意撤销?海霞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⑦

作者:Admin 日期:2025-02-20 点击: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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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房产基本上是夫妻财产分割中最难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双方妥协及折中的办法会选择将房产及其他大额财产给共同的子女。但是,夫妻离婚后,房屋的实际占有方或者产权登记方拒绝将房屋给子女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海霞律师就代理过夫妻一方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重新分配房屋的诉讼。对于该类诉讼,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也五花八门。海霞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商处分的具体形式,它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等约定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并非单纯的赠与关系,不能依据《民法典》相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撤销。因此《解释二》第20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子女的,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不再将财产给子女是可以的。另外, 如果房屋等已经过户给了子女,即使夫妻双方都同意,也不能轻易反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