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富丽:执法程序不规范,酒驾处罚被撤销
贵州赵某曾因“酒驾”被当地公安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一审中,出庭作证的两名民警陈述,在对赵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现场执法民警只有一名,另一民警相距300米左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两名民警的签名系由现场执法民警签名并代另一名民警签名;在对赵某进行询问时仅有一名民警在场,另一名民警在隔壁办公室。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有两名正式民警带领辅警在执行查处酒驾任务,但不足以证明对赵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时,至少有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民警在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均是以撤销处罚决定为结果。此案一发,反响强烈。有人认为“违法者不应当逃脱惩罚”,也有人认为“依法治国,交警部门抓违法的时候自己不能违法”。笔者中立总结:正式警察带领辅警查酒驾本身是合法的,但必须确保在关键执法环节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正式警察在场并实施执法行为,以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遇到执法不规范、处罚程序违法的情况,驾驶员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