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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立贤:行政诉讼中诉讼请求明确具体的审查

作者:Admin 日期:2025-03-05 点击: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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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关于如何界定具体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如何进行认定。张志同律师、默立贤律师代理的王某某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北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587号行政裁定中指出,人民法院审查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状等予以综合、审慎判断。有权利则有救济,不告不理是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诉不理则系司法之失职。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应当做到明确具体,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是对于诉讼请求是否具体,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有审查和释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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