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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立贤:什么是政府信息

作者:Admin 日期:2025-03-27 点击: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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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的确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01

形成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设立是为了行使特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除了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外,还被法律赋予了其他职权,其行使的是非行政管理职权。例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其一方面履行行政管理职权,另一方面还行使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职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职权的,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能。此种情形下所形成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此外,行政机关党务以党组织文号,或者党组织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







02

政府信息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其客观存在是评价的前提




政府信息是一个法律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存在应然和实然两种状态。即从法律层面讲相关信息是政府信息但客观上该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比如说,某个征地项目,从理论上讲,征地应当制作征地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而且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如果该征地项目刚刚启动,征地批准文件尚未作出,即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尚未制作、相关部门也不可能获取,即该政府信息从客观上讲尚未形成,讨论是否是政府信息只能存在理论的层面。

实践中,有些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身制作的,有些是从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处获取。因此,只有政府信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了,才具备评价意义。

此外,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如前所述,政府信息的客观存在是评价政府信息的一个标准。政府信息的记录、保存方式有很多种,可能是纸质的、电子文档、视听资料等。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只做记录、保存信息的“搬运工”,如果符合公开的情形,信息公开机关将政府信息“搬运”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一般不能进行加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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