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一种情形,实践中存在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拒绝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交付房屋。在此情形下征收方能否直接针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程序。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形,我国法律并未授权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因此,征收部门不具有针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
针对第二种情形,即征收主体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拒绝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主体是否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如第一种情形所述,我国法律并未授权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针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故其也不能实施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因此,无论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还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部门均不具有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