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因征收补偿问题未得到处理,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县政府对其补偿问题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县政府在收到公司申请后,不予理睬。公司遂到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市政府责令县政府限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料想市政府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后,也一直久拖不决。公司又考虑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但到法院后却被裁定不予立案。公司陷入困境,申请补偿不理睬,提起复议不处理,起诉到法院不立案,这该怎么办?
咨询
公司当下如何采取司法救济途径?
回复
公司可以起诉市政府,请求法院判决市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限期作出复议决定。然后再根据行政复议决定的结果,确定下一步维权途径。
理由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条款,结合本案,可知:
1.县政府对公司的申请补偿事项不予理睬,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对县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县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公司只能提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立案。
3.市政府负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如市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公司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对“市政府的复议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
2023年9月1日后,《行政复议法》经过修改后实施。新《行政复议法》修订过程中,笔者曾被邀参与立法讨论。对“行政不作为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事项,笔者在立法讨论会上持否定意见。
笔者认为,把“行政不作为复议”当作行政诉讼的前置事项,有可能造成程序空转,引发当事人诉累。同时,笔者认为在行政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具有选择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如通过法律规制当事人必须先复议再诉讼,会影响当事人采取法律途径的选择权。当时参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此设置也是忧心忡忡,认为此举必将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大幅上升,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也可能会产生影响。
鉴于立法机关要“把行政事务放在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的立法本意,新《行政复议法》仍将“行政不作为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事项进行了规制。不管怎样,法律既然如此设定,在现实中就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操作法律实务,而至于法律条款如此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则交给实践和时间去检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