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就我所杨高州律师代理的刘某与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案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17日作出的《关于行政处理申请的复函》,并责令其对刘某的行政处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刘某于2012年购买西安市高新区逸翠园-西安(一期)商业用房,房产证明确规划用途为“商业”,但消防部门以该房屋属设备用房为由拒办消防许可。经查,原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2010年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将案涉房屋所在楼栋-1层整体认定为设备用房,与房产证记载矛盾。刘某向西安市住建局申请撤销并更正相关验收内容,却被该局告知应向现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遂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审理查明,原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消防验收职责已于2019年划转至西安市住建局,该局作为法定职责承接部门,告知申请人向原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撤销显属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复议机关作出上述撤销并责令重处的决定。
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职责划转后的履职边界——职责承接部门不得因“原机关历史职责”推诿法定责任,需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合理申请作出处理;同时为类似“产权登记与行政验收用途矛盾”的维权案件提供了参考,保障了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经营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