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父母生育了张某、哥哥及妹妹。兄弟两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中。1982年,张某接父亲的班,户口农转非后迁出村集体。1984年4月8日,在当时的村委会成员见证下,父母和两兄弟协商一致订立了《分家单》,约定张某分的案涉房屋,哥哥分得另外的北房及宅基地,《分家单》还约定了在父母在世时住张某房屋内。随后,哥哥搬入北房居住。父母一直居住在张某的房屋内。当时订立《分家单》时,张某的母亲及妹妹并没有签字,只有张某兄弟及父亲签了名字,但当时在场做见证的村委会成员签了字。
1993年,案涉宅基地办理土地证,因张某户口已经不在村里,所以宅基地证办理在了母亲名下。2003年,张父去世。2018年,房屋所在的村开始了棚户区改造。张某母亲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与改造主体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300多万及2套房屋的购房指标。拆迁补偿款到帐后,母亲让张某哥哥保管所有的拆迁补偿款。母亲于2023年12月14日去世。
母亲去世后,张某就和哥哥商量拆迁房及钱的分配问题,但哥哥却认为他和母亲没有在《分家单》签字,不对他们产生法律效力,拆迁补偿协议是母亲签的,钱和房子都是母亲的,张某根本没有权利分。在此情况下,张某只能诉至法院。
开庭过程中,海霞律师特别从多个方面对《分家单》的合法性发表了法律意见,因为张某的权利来源就是《分家单》,如果《分家单》被判无效的话,张某什么也分不到了。海霞律师庭审中主张,虽然母亲和张某弟弟没有签字,但《分家单》的内容是由见证的村委会成员起草的,内容表达清楚明确,多年来一家人都是按照《分家单》的内容使用房屋。所以,法院不能简单粗暴的因为《分家单》形式上的欠缺和家庭成员的事后否认就认定无效。
后法院完全支持了海霞律师的观点,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并且判决涉案房屋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全部归张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