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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金洪涛律师代理的张某华诈骗案终审胜诉 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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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83 更新时间:2026年01月15日12:03:31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我所金洪涛律师代理的张某华诈骗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凌海市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有罪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张年华无罪,为这起历经多次审理的案件画上句号。

上诉人张某华原系凌海市某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因涉嫌诈骗罪先后经凌海市人民法院一审、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认定张某华于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以竞标大凌河砂场开采权、承包荒山等名义,收取被害人唐某、朱某资金合计504.87万元,扣除相关支出后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令追缴钱款退赔被害人。

宣判后,张某华不服原审判决,坚称其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合作关系,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虚构事实行为,委托金洪涛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提出上诉。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辩护人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展开充分辩护,提交了张某华用于合作支出及前期垫付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华与唐某、朱某之间的合伙项目真实存在,张某华确实为合伙事宜开展了设立公司、租赁场地、办理项目审批、采购砂石料、销售机制砂等一系列工作;大凌河砂场采砂权未挂牌出让、荒山承包未成功系客观原因所致,并非张某华主观故意造成;被害人所述张某华以"给单位发福利"等名义索款无证据佐证;且双方合作期间未明确资金规划与管理方式,资金来源与用途存在交叉,在未完成合伙清算的情况下,认定张某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某华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撤销原判、改判张某华无罪的终审判决。该判决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充分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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