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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点评裁判文书审判人员隐名事件——司法权岂能在黑暗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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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95 更新时间:2026年01月15日12:06:03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中,部分文书的审判人员姓名被隐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姓名统一以“XXX”替代,案号也被模糊处理。该隐名操作引起广泛关注。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公开作出回应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隐名范围仅限当事人信息,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姓名不应作隐名处理。隐名处理是因相关人员操作不当,已要求相关部门整改。

海霞律师不知道“相关人员”是否为背锅侠,但能够确定的是这种行为已超出法定隐名范围,之所以出现一面倒的批评声音,因为这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已经触碰了司法公开的原则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的隐名处理仅适用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特定主体,隐名处理的目的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合法权益。并且,现在越来越多公开的判决书对代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也进行了隐名,海霞律师对此到颇有意见,因为相当比例的委托人是通过案例检索找到海霞律师,认可海霞律师的专业和经验而放心委托的,隐去代理律师名字的操作就少了一条让老百姓挑选真正有经验律师的比较权威的途径及方法。 

海霞律师认为,隐去审判人员姓名更关键的一点就是与现行的司法责任制向冲突。“法官终身负责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必须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结果承担个人责任。公开意味着数亿双眼睛在盯着法官,隐名则弱化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监督。另外,司法实践中中,大家往往通过“案号+法官姓名”来检索、比对、研究类案,一旦案号被模糊、法官身份被掩盖,既妨碍了社会监督,也降低司法透明度和裁判的可预期性。

当然,舆论中还有另外的观点,就是隐名处理是为了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但海霞律师认为这是“非法的过度保护”。署名公开是法官履职的责任彰显。

司法审判人员需要敢于直面监督,司法权威的不能离开公众的全程见证。公平正义应体现在每一份文书中,应映在每一个公开的署名中。让每一份文书都经得起公众检验,让每一位法官都敢于为自己的判决负责,才能够做到“让每一个公众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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