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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樊某胜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三次婚离房产归属终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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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98 更新时间:2026年01月27日14:03:01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我所金洪涛律师代理的王某诉我方当事人葛某、樊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王某曾与被告葛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葛某需向王某偿还本息100万元。王某以该债务发生在葛某与樊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2020年5月离婚时将价值200余万元的涉案房产约定归樊某所有,导致葛某丧失偿债能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房产分割条款,判令房产回归二人共同所有,并要求葛某承担5万元律师费。

庭审中,被告葛某、樊某共同辩称涉案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葛某与樊某曾三次婚姻登记,2009年9月二人第二次离婚时,已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产由樊某父母筹款购买及装修,归樊某个人所有。后续双方复婚,该房产仍属樊某婚前个人财产,2020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仅为对原有权利的重申,并非无偿转让财产。此外,法院查明王某知晓2020年离婚协议内容的时间为2024年4月7日,其于2025年3月提起诉讼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但涉案房产归属约定不符合《民法典》中“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撤销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的离婚协议已合法有效确立涉案房产归属,樊某对该房产享有合法权利,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驳回全部诉求的判决。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全部由原告王某负担。

此次判决依法维护了我方当事人葛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明确了婚前财产的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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