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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开阳行政复议案撤销违法答复 彰显法治监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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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 更新时间:2026年03月04日12:27:14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贵州省开阳县孔某等人不服开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违法查处申请答复书》,向开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一案尘埃落定。该案由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张志同律师、杨高州律师联合代理,经开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开阳县自然资源局此前作出的《违法查处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20日内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核心价值。

据了解,孔某等人因相关合法权益涉及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查处事宜,向开阳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违法查处申请,希望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明确答复。然而,开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违法查处申请答复书》,未能充分回应孔某等人的合理诉求,亦未严格遵循行政履职的法定程序,未能有效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法治尊严,孔某等人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张志同、杨高州两位律师,向开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违法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代理过程中,张志同律师、杨高州律师凭借深厚的行政法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细致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准定位开阳县自然资源局在作出涉案答复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两位律师围绕答复程序合法性、事实认定真实性、法律适用准确性等核心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全面阐述申请人的合理诉求,为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提供了有力支撑。

开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复议机关认为,开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违法查处申请答复书》存在法定违法情形,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复议机关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开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违法查处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收到该复议决定之日起2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行政复议制度是化解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开阳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违法行政答复、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履职,既是对行政复议“刚性监督”与“实质纠错”机制的生动践行,也是对“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法治理念的有力彰显,更是各级行政机关践行依法行政、提升治理能力的具体体现。

据悉,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法律服务,在土地、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争议案件代理中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始终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维护法治公平正义为己任,凭借专业、严谨、负责的服务态度,助力当事人依法维权,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此次案件的胜诉,不仅切实维护了孔某等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引导作用,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更加注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进一步推动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同时,该案也为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借鉴——当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依法捍卫自身权益,共同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迈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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