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霞律师自2001年大学毕业后就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代理过不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30日正式施行。这部司法解释精准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且切实关系到诉讼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一系列问题。规范了责任主体的划分,细化了赔偿计算的规则,还优化了诉讼流程,不管是受害人、侵权人还是保险公司,都能从中找到明确的行为指引,让交通事故赔偿的更公平、更高效。
亮点一:租车、借车出事故,明确责任划分——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主体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近几年,租车、借车出交通事故的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对于“车主该不该赔、赔多少”的判决尺度并不统一,有的法院判车主连带全部责任,有的判车主不承担责任。新司法解释第一条彻底解决了这个难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租赁、借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且所有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受害人应得损失。所有人、管理人多付的部分,可向使用人追偿。由此可见,新规确定了“谁开车、谁主责”的原则,车主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担责,而且赔偿总额不会重复计算,还赋予了车主追偿权。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车主有过错”?比如,车主明知车辆有故障(刹车失灵、灯光损坏)还出借;明知借车人无驾照、酒驾、毒驾,仍出借车辆;车辆未按规定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等等,这些都有可能被法院认定车主存在过错的情形。
海霞律师提醒:车主租车、借车时,车主一定要检查车辆状况,核实借车人资质。借车人要确认车辆无故障,确定车辆能够安全驾驶,避免后续产生责任纠纷。
亮点二:“开门杀”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再拒赔
新司法解释规定,乘车人开车门导致他人损害,受害人起诉乘车人、驾驶人及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不能以“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需先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承担;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不能向乘车人追偿(除非乘车人故意造成损害)。
本亮点是法律规定的重大突破。“开门杀”是日常高发事故,比如乘车人下车时不观察后方,突然开门撞到行人或非机动车,过去很多保险公司会以“乘车人不是驾驶人、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偿,导致受害人只能找乘车人、驾驶人索赔,而两人往往互相推诿,维权难度大。现在新规明确,“开门杀”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先赔偿,彻底解决了受害人“索赔无门”的痛点。
海霞律师提醒:虽然法律规定保护了“开门杀”的受害者,但乘车人下车前还是要做到“先观察、再开门”,以确保自身绝对安全;驾驶人停车时,要选择安全位置,提醒乘车人注意后方,避免因“开门杀”而依法交通事故及诉讼纠纷。
亮点三:细化“好意同乘”规则,明确“搭便车”出事故,驾驶人可减轻责任
新司法解释规定,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搭便车)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驾驶人主张减轻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当然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主责的,不能直接认定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需综合全案判断。
上述规定就是我们平日所说的“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日常互助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邻居。过去这类案件中,只要驾驶人有责任就可能要全额赔偿搭乘人,导致很多人不敢再捎带他人。现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要驾驶人没有故意(比如故意撞人)或重大过失(比如酒驾、超速、疲劳驾驶)就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既保护了搭乘人的权益,也鼓励了互助行为,符合公序良俗。
亮点四:驾照过期未注销,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疏忽,忘记更换驾照,导致驾照过期。但驾照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过去很多保险公司会以过期为由拒赔,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新司法解释规定,驾驶人驾照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公司不能仅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该规定即保障了受害人的索赔权,也避免了驾驶人因疏忽陷入绝境。
亮点五:工程专项作业车(吊车、升降机),交强险要赔
工程专项作业车(比如工地的吊车、升降机),过去很多人认为这类车不是普通机动车,交强险不用赔,导致受害人索赔无门。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这类车辆的交强险赔偿范围:道路上发生事故交强险必赔;作业时出事,交强险不赔;在非道路通行时出事(比如工地内部道路行驶撞人)交强险比照赔偿。该规定彻底解决了特种车赔偿的争议。
亮点六:超退休年龄,有误工损失仍可索赔
过去很多司法判例认为“超过退休年龄,就没有误工费”,导致很多退休后仍在工作的受害人受伤后索要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现新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的,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今后误工费的赔偿,不看年龄,只看“是否有实际误工损失”,只要能提供证据(比如工作证明、工资流水、误工证明)即使超过退休年龄,也能主张误工费。
亮点七:伤残后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仍可赔
过去这类案件中,受害人伤残后诉讼期间死亡,很多法院会以“受害人已死亡,残疾赔偿金不应再赔”为由驳回受害人近亲属的请求,导致受害人的伤残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现在新规明确了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伤残的赔偿,与后续是否死亡无关,即使受害人在诉讼期间死亡,其近亲属也能主张残疾赔偿金,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八:多个被扶养人,总生活费计算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上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需要扶养的近亲属的赔偿。近亲属主要是指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父母。过去很多案件中,多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相加后,远超人均消费支出额,导致侵权人的赔偿压力过大,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现在新司法解释规定总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被扶养人的权益,也兼顾了侵权人的赔偿能力。
亮点九:优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
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败诉的,法院根据各方利害关系,确定各自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受理费”为由拒付;第十条规定,受害人不能就医保、工伤保险已支付的医疗费,以及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丧葬费,再向侵权人索赔;医保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侵权人追偿时,法院可合并审理,不用单独立案; 第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发生事故,受害人起诉侵权人时,可一并起诉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这三条规定均针对诉讼程序的优化,核心是“简化流程、合并审理”,帮当事人节省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