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实施条例》)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复议实施条例》是在新复议法公布后对2007年版《复议条例》的全面修订。海霞律师作为专业的行政法律师结合自己经手的真实实务案例解读一下《复议条例》的核心立法亮点及新增规定。同时为大家理清复议维权的关键要点,避开常见误区。
海霞律师几句话先概括一下条例的核心内容: 复议范围更广了、申请人资格更明确了、申请更便捷了、审理更公正高效了、复议决定更规范了、监督更有力了。
一、进一步明确复议全面审查原则,细化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十大职责,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功能
《复议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确立了“合法性+适当性”双重审查原则。同时还细化了复议机构职责,明确其不仅要受理申请、审理案件,还要开展调解、督促履行、提出改进建议等等。通俗的说,以后的申请行政复议,不仅能告行政机关“违法办事”,还能告其“办事不合理”。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个体户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个体户认为自己违规情节轻微,罚款金额过高,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过去,复议机关可能仅审查罚款程序是否合法,若程序合法就维持处罚,但根据新的《复议实施条例》的上述条款,复议机关还要对罚款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如审查发现8万元罚款明显过重,不符合“适当性”要求,就可以作出“变更处罚”决定,将罚款下调,来切实维护个体户的合法权益。
二、将失信惩戒、学校处分学生,学位纠纷、公务员录用等行为列为可申请复议的情形
《复议实施条例》在第九条新增了5类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失信惩戒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的申诉决定;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行为;对公务员录用中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等都可以提起复议,让更多行政争议可以通过复议途径解决。
三、明确行政协议复议范围,破解“协议纠纷维权难”状况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签订的具有行政属性的协议。过去,因行政协议产生的纠纷,部分复议机关、法院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存在争议。《复议实施条例》第10条明确了行政协议范围,具体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及其他行政协议。本次修订还在后续条款明确了行政协议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决定规则,让行政协议纠纷的维权有章可循,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在征求意见搞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都被明确列举在了行政协议类别里了,但正式的条文中它们消失了,所以此类合同仍然还是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相关纠纷。
四、细化申请人资格,明确6类主体的复议申请规则
过去,有些案件会因“申请人资格不明确”,导致复议申请被驳回,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被侵犯,不知道是以组织名义还是成员名义申请;业主共有利益被侵犯,业主委员会不申请,业主不知道能否自行申请。《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一至十六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无需再纠结“我能不能告”了。①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申请人;②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承包证上的人、承包合同签字人或推选的代表为申请人;③ 合伙企业,以企业为申请人,执行合伙人代表参加;④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被侵犯,组织可自行申请,组织不申请的,半数以上成员可代为申请;⑥ 业主共有利益被侵犯,业主委员会可申请,没有业委会或业委会不申请的,过半数业主可自行申请。另外,第11条还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
五、优化了复议申请流程,新增多项便民规定
《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三至二十八条细化了及优化了复议申请流程,以后申请行政复议更便捷省心了:比如邮寄送达,从签收邮件那天起算;电子送达,从文书到达你的指定系统那天起算;比如申请行政机关办事,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有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那天起算复议期限,没有期限的,满60天就可以申请复议;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复议,不用跑现场,在线提交材料即可,和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不小心列错被申请人,比如该告区政府,却告了街道办,复议机构会告知你变更,不会直接驳回,避免你白跑一趟。另外,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必须先复议再诉讼的案件,直接起诉而被法院驳回,从起诉至收到法院驳回裁定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里, 这段时间 是可以扣除,不会导致复议申请过期。
六、新增提级审理制度、上级复议机关可以审理下级案件。
《行政复议法》是没有提级审理的规定的,但《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4类情形(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确有必要提级审理),下级复议机关可报请上级提级审理,上级也可主动提审。这样的规定最大限度的消除了“地方保护”对复议结果的影响。
《复议实施条例》还在第四十三条里增加了合并审理制度,明确4类(比如同一行政机关对多个人作出相同处罚,多人分别申请复议)可合并审理的情形,即简化了审理流程,又提高了审理效率。
七、细化复议决定规则,明确了各类情形的处理方式
之前的复议规定并没有对“内容不适当”“适应法律错误”“适用依据不合法”等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程序轻微违法”“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认定标准进行规定,但《复议实施条例》都进行了规定。比如:“行政行为不当”包括:违背行政管理目的、超过必要限度、对相同情况的当事人不平等对待等情形。如“钓鱼执法”行为就是典型的违背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不当行为。
另外,《复议实施条例》还细化各类复议决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尤其是明确了行政协议复议案件的五种决定类型、行政赔偿复议案件的处理规则。以后复议决定更清晰、更有针对性,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① 行政行为“不合理”,比如处罚过重,复议机关可以变更;② 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③ 程序轻微违法,比如送达不规范,但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复议机关可以确认违法但不撤销;④ 重大且明显违法,如没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复议机关可以确认无效;⑤ 行政协议纠纷,复议机关可以责令政府履行协议、撤销变更协议、赔偿损失等。
八、加强复议指导监督,建立健全责任机制
过去,行政复议的指导监督机制不完善,部分复议机关履职不到位,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以后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会更强,各级政府会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将其纳入工作考核,确保复议机关依法履职;复议机构在审理案件时,若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比如多个案件都是因为执法程序不规范,会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其整改;复议机关会与监察机关协同配合,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