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0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0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5月18日正式施行。海霞律师作为常年扎根一线的土地房产行政诉讼律师,今天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为大家精准该司法解释的立法亮点与实操要点,帮大家读懂新规、规避风险、依法维权,也让大家了解,面对复杂的土地纠纷,专业律师将如何运用新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该《规定》是我国首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执行于一体的综合性耕地保护司法解释,解决了很多涉及非法占地案件“办案标准不统一、责任界定模糊、维权路径不畅”的痛点。海霞律师结合20年办理涉及土地房产行政案件的经验,总结《规定》的七大立法亮点。
亮点一:明确责任主体,“谁占地、谁担责”模糊化
《规定》第一条明确了两类行政责任主体:一是直接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时以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处置的单位或个人。这一规定彻底解决了以往“占地行为有痕迹,但责任人找不到”的办案困境。
2022年,海霞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乡镇企业非法占用耕地建厂房案,企业否认自己是责任人,实际占用土地的承租人也推诿扯皮,国土局无法确定责任主体导致处罚迟迟无法推进,农户的耕地权益得不到保障。村民委托海霞律师起诉国土局行政不作为,最终海霞律师通过多种方式才调取到涉案土地的租赁协议、转账凭证及施工许可手续等证据,承租人是实际承租土地、建设厂房的主体,最终法院责令国土局将承租人作为责任主体依法作出处罚。而《规定》实施后,这类案件无需再通过复杂举证及诉讼程序确认责任人,直接依据新规即可锁定责任主体,大大减缩了行政机关的办案时间,也减轻了履职行为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亮点二:“终身追责”落地,耕地未恢复,追责不停止
《规定》第三条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状态前,视为“继续状态”,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只要耕地没有恢复原貌,无论过了多久,行政机关都可以依法追责,真正实现“耕地保护无时限”。所以,海霞律师提示,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不能认为地被占了多年就放弃维权,只要耕地未恢复,随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追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亮点三:对土地违法处罚的诉权及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
《规定》对自然资源/ 土地违法处罚,尤其 《限期拆除决定》的诉权与起诉期限专门作出了统一裁判规则。明确规定,对 《限期拆除决定》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在同一个决定中有“拆除 + 罚款” 合并处罚 时,原则上适用 6 个月普通起诉期限,但如果决定书中明确告知15天起诉期限时才适用 15 天特别起诉期限。
亮点四:明确法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耕地查处职责的司法审查规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非法占地行为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不立案、不调查、不处罚、处罚后不执行、不跟进的或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拒不补办用地手续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时,可以起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律职责。法院应全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纳入国务院/ 省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尽到法定查处职责,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等的违法行为。经过审理,法院一般会作出如下判决结果:1、判决行政机关限期作出查处决定;2、确认违法:若履职已无意义如违法建筑已完工等,作出确认违法并可判决附带赔偿的判决;3、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补救措施。
亮点五:非法占用耕地相关合同一律无效,杜绝“暗箱操作”
只要合同双方私下约定占用耕地从事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或是买卖、租赁耕地上违规建筑物,哪怕双方自愿、价格合理,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的,法院必须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因为,《土地管理法》的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并非管理性规定,故合同绝对无效。如果按照《规定》第八条被认定合同无效的合同,法院应在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已收租金、购地款、转让费的判决返还财产;房屋已建成、无法恢复耕地原状又不能直接拆除归零的,判决按评估价值折价补偿;因缔约、建房、投入、拆除产生的各项损失,可以判决非法方按过错比例原则承担折价补偿的法律责任。
亮点六:清晰刑事追责门槛,精准打击非法占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规定》第十一至第十七条是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认定、数量标准、罪数适用、单位犯罪、从重处罚、从宽修复、公职人员渎职追责全套司法裁判规则。并且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因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审查不严、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大小结合行政机关过错程度确定。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行政机关在非法占地案件中的赔偿责任,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亮点七:检察院公益诉讼兜底,无死角打击非法占地行为保护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