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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高州律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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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25日11:59:22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办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因向办案单位申请查阅复制行政处罚决定无果后,向某单位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有凑巧,看到网上有媒体爆出“女子称省级医院就诊时疑似被多收医疗费,后又发现宁夏人民医院被罚4236元,申请信息公开被拒,欲起诉银川医保局。银川市医保局:不公开因影响太大。”

那么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呢?影响太大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不公开呢?

在办理案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时,杨高州律师曾检索了相关的案例,发现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应当予以公开引发的诉讼案件中,不同的法院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有的法院则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执法卷宗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不予公开。

杨高州律师认为,对于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不能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处理。虽然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执法卷宗的内容,但是此处的行政执法卷宗信息,应当等同于处罚决定作出过程性文件或者证据等,如立案、审批讨论等材料,可以不予公开。但是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执法案件的最终结果,应当予以公开。对此,《行政处罚法》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各地行政机关网站中,往往有专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栏目板块,公开内容也不全都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区分情形予以区别处理。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公开。如果申请人与其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就是相对人的,亦应当予以公开。如果申请并非其所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处罚决定的内容涉及到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程序,视情况作出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答复。

回到开始提出的疑问中,关于影响太大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不公开呢?杨高州律师认为,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而且应当主动公开。正是因为影响太大,更需要社会公众知晓。以影响太大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显然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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