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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胜诉案例(四十五):看海霞律师如何帮委托人扭转“房屋被强拆,复议被驳回”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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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 更新时间:2026年06月08日11:23:55 打印此页 关闭

拆迁过程中,很多拆迁户被复杂的行政程序绕得晕头转向,明明权益被侵害,却不知道该从哪里下手维权。今天海霞律师要讲的代理的浙江绍兴胡先生的案子,就是典型——房子被强拆,申请复议还被驳回,为难之时找到海霞律师,海霞律师化整为零、各个击破的诉讼策略,帮胡先生逆转了困局,讨回了公道。

绍兴要搞高速公路入口改造,胡先生的房子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内。当地镇政府给胡先生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认定房子是违建并限他15天内自行将房子拆除,否则就强制拆除。胡先生一开始没当回事,觉得自己的房子没问题,结果没过多久,政府真的把他的房子拆了。房子没了,胡先生急了,赶紧申请行政复议,因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复议请求中撤销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起告了上去。可没想到,人民政府直接驳回了他对《限期拆除通知》的复议申请,理由是一事不再理”——说他已经告了强拆,就不能再告之前的《限期拆除通知》了,还说这个《限期拆除通知》只是走个过场,不影响他的权益。

海霞律师仔细翻看了胡先生带来的所有材料,包括那份《通知》、强拆现场的照片,还有复议驳回决定书,心里一下子就有了底——复议机关这是犯了一个致命错误,而这,正是海霞律师能帮胡先生翻盘的关键。深耕拆迁维权20年,海霞律师处理过太多一事多案的纠纷,这种拆分策略破解困局。我告诉胡先生:你别慌,政府的驳回理由根本不成立!那个限期拆除的《通知》和后来的强拆不是一回事,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都是可以起诉的!随后,海霞律师就复议决定起诉到法院,核心思路很简单:明确指出复议机关混淆了两个行为的性质,错误适用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那个《通知》根本不是走个过场,它直接认定胡先生房屋是违法建设,影响了他的合法权益,完全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庭审中,海霞律师数次强调自己的法律观点,《通知》和“强拆行为”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复议机关把两个独立的行为混为一谈,就是违法!

因为策略精准、理由充分,法院很快就给出了判决——撤销区政府的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他们在60日内重新处理胡先生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后,作出了确认《限期拆除通知》违法的复议决定。撤销了该《通知》就意味着胡先生的房屋并非违法建设,为将来的国家赔偿诉讼争取了有利的法律及事实基础。

其实,胡先生的案子能胜诉,关键不在于海霞律师有多能说,而在于选对了诉讼策略。很多拆迁户维权时,总想着一口吃成胖子,把所有诉求都混在一起,结果被行政机关用各种理由驳回专业律师的作用就是帮当事人化繁为简,把复杂的纠纷拆解开,逐个突破,用最省力、最高效的方式,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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