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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玉航律师:进京信访新规的六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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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07月02日12:14:32 打印此页 关闭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71日起施行办法》的核心举措是严格登记门槛,强调初次走访引导,特别是对进京走访设定前置审查条件。

现对《办法》梳理,归纳六个要点,以便快速了解。

一、倡导书面形式,明确走访层级。

内容:明确提倡信访人优先采用书信、网上信访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确需走访的,应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依据:该规定与《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精神一脉相承,是对“依法逐级走访”原则的重申与细化。

二、强化属地首接责任,规范登记与告知。

内容:地方各级信访部门对来访需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登记。对于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接收情况、处理途径和程序 。

依据:这与《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15日内分送处理的规定一致。同时,《办法》规定了出具书面告知单的义务,属于对登记程序的进一步细化。

三、对进京走访设定前置条件——需持省级文书。

内容:群众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直接进京到国家信访局等中央单位走访的,必须持省级机关、单位出具的书面告知或答复意见。无法提供的,中央单位不予登记,并引导其返回属地按程序反映问题。

分析:这是该《办法》中最具操作性的新规,实质是创设了进京走访的受理门槛。其目的在于形成“省级终结”或“省级交办”的闭环,防止信访人未经地方处理程序直接越级上访。该条同时配套了追责机制:若地方未依法出具文书导致信访上行,上级信访部门可提出追责建议。

四、明确重复走访及缠访处理方式。

内容:对于已经登记但处于法定办理期限内,或合理诉求已解决到位仍反复进京走访的,信访部门依法不予重复登记,并由公安机关进行法治教育和疏导劝离,期间产生的数据不统计、不通报。存在滋事、缠访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提示:此条明确了程序终结与实体终结两种场景下的“不再登记”原则,赋予信访部门拒绝重复登记的明确依据。处理信访案件,需重点关注信访事项是否已进入法定程序或已得到实质性解决,避免被认定为“缠访”。

五、建立全流程跟踪与督办机制。

内容:各级信访部门需全程跟踪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重点监督“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应追责而不追责、应查处而不查处”四类问题,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

依据:这与《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监督体系相呼应,将监督责任具体化、常态化,旨在解决基层信访处理程序不规范、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六、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制度。

内容:对办理中存在失职、渎职的典型案例,以及合理诉求解决到位后仍缠访闹访的典型案例,视情进行公开曝光。

建议:此条通过舆论监督倒逼责任落实,对地方政府形成压力,这也要求处理群体性信访或历史遗留问题时,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诉求不合法而面临公开负面评价。

总之,信访制度是当今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渠道,了解信访新规,少走维权弯路,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为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诉求,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引导群众依法文明有序走访,维护良好信访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上信访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条地方各级信访部门对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反映的事项认真做好登记,分清问题性质,明确管辖层级和单位,准确区分是否受理,精准进行转送交办,同时向群众出具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告知单,引导群众配合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依法按政策实质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并按期规范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第三条各级信访部门要全程跟踪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存在“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应追责而不追责、应查处而不查处”等问题的,及时发现并进行督办,有针对性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效促进问题实质解决,避免矛盾累积、信访上行。

第四条群众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单位走访的,必须持省级机关、单位针对其信访事项出具的告知、答复意见等书面材料或电子文书。无法提供到省级机关、单位走访有关文书或相关证明的,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单位不予登记,引导信访人返回属地,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

第五条地方各级信访部门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未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未依法规范出具告知、答复意见等文书,导致信访上行的,上级信访部门应当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群众进京走访已经登记,在信访事项法定受理办理期限内重复来访的,依法不予重复登记。对信访事项合理诉求已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仍反复进京走访的,信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法治教育和疏导劝离,不再登记,相关数据不统计、不通报。有滋事扰序、缠访闹访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对群众信访反映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的典型案例,以及信访事项合理诉求已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但信访人仍缠访闹访的典型案例,视情进行公开曝光。

第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6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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