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某镇政府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某集体土地,征收范围涉及大量房屋需要搬迁。但是直到搬迁工作开始,该镇政府仍未与李某、彭某等多名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原告等人暂未搬离被征收房屋。为逼迫众人搬迁,镇政府采取了中断供水、供电和破坏通行道路等方式,意图让住在此处的居民主动搬离,致使原告无法在原有房屋内正常生活。此后,镇政府还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等人的房屋。李某、彭某等7名原告联名起诉某镇政府,请求确认镇政府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行为违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告等人分别起诉某镇政府,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我所赵律师、殷律师受原告委托,共同代理前后共8起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镇政府中断对原告等人房屋的供水供电等行为违法,并且拆迁过程中且未履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