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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未出生的孩子能否分得拆迁补偿款

作者:Admin 日期:2024-07-22 点击: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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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阿姨,我还在妈妈肚子里,拆迁补偿款有我的份吗?”我在台灯下整理着文件和资料,突然一个拖着长长尾巴,全身粉嫩粉嫩的小孩子翻了个跟头飘到我面前,奶声奶气地问。他看起来像个橡胶人,五官似乎还没有长全,但看起来一点儿也不吓人反而非常惹人疼爱。

“你是谁家的小毛头呀!还没出生就关心起自己的权益来了,将来一定了不起”我捏着他柔柔软软的脸蛋儿回答。

“嘻嘻哈哈,嘻嘻哈哈……”他没有回答翻了一个跟头又飘远了……

瞬间,我从梦中惊醒……

“原来是一个梦呀”,清醒后我喃喃自语。回头看了看案头的案卷材料,最近一直在准备一个涉及胎儿拆迁补偿的案件。

“真是日有所思,夜有所梦!”我自己都禁不住笑了!

那么,胎儿在征收中是否享有补偿利益呢?这个可不仅仅是梦里的问题,而是个存在很多争议的实际问题。海霞律师就曾经处理过不少涉及胎儿的案例。现举例说明:


案例1:胎儿的征地补偿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

20211119日,某土地开发中心与某村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半个月后,根据该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开发中心将征地补偿款汇入该村民小组账户。小卢于2022120日出生,系该组村民老卢的孙子,小卢出生便落户在该村组。2023216日,该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经表决形成该征地款分配方案,但分配方案中没有小卢的补偿款份额。协商未果后,小卢的父母遂将该村民小组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村民小组向小卢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海霞律师主张,《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规定确定了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需等到其出生之时,其可行使纯获利的权益。该村民小组获得土地开发中心的补偿款时,小卢作为胎儿的权利当然应该得到保障,且表决征地款分配方案时,小卢已经出生,其作为小组成员的补偿权益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最终,村民小组采纳了海霞律师的法律观点,如数支付了小卢的补偿款份额。小卢父母选择撤诉。


案例2:胎儿的回迁安置资格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上海施先生的宅基地房屋被划在了拆迁征收范围内,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张贴的时间为2021423日,批准及对外公示的时间为202288日。施先生的孙女小语出生于202195日。拆迁办确定的人口及面积认定时点为2021423日。因小语晚于该认定时间,拆迁办对小语不予安置。施先生对此有异议,故将拆迁实施单位诉至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海霞律师主张小语在20214月已经成为胎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拆迁补偿权利应该属于法律应该保障胎儿的法定权益之一,并且其出生后作为村民是享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的,故小语应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法院并没有支持海霞律师的观点,以“小语出生于日晚于人口认定时间,不符合被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为由,没有认定小语属于安置人口。


案例3:胎儿虽然不属于“必须安置的对象”留存某些征收权益并不违反法律

2015年,长沙县张某夫妇的房屋被划在了征收范围内,因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夫妇一直没有搬迁。经过数次协商,张某夫妇与拆迁指挥部达成调解意见,辖区镇政府出具一份承诺函称:“如张某夫妇的孩子在20154月前出生,指挥部将按照拆迁补偿方案xx条规定补足10万购房补助,享受独生子女20平合法房屋面积拆迁补偿款及60平方米限价房优惠政策”。房屋被拆除后,直到2020年,张某夫妇仅仅得到10万的购房补助及20平的房屋补偿款,其他条件县政府均未兑现。张某夫妇到北京来请律师打官司,海霞律师看过材料后认定镇政府出具的承诺函构成行政允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提起诉讼直接要求镇政府履行承诺内容。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尚未出生的胎儿”虽然依法不属于“必须安置的对象”。但如果土地征收部门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在实施征收过程中为尚未出生的胎儿适当考虑或留存一些征收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指挥部应该依约履行。


虽然《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因为《土地管理法》等涉及征收补偿的专门法律规定并没有胎儿的补偿权益,所以实际的征收补偿中对于胎儿的补偿权利保护是不充分的。正如海霞律师处理的以上三个案件一样三种判决结果,第三个案例虽然得到支持,但法院认定胎儿不属于安置对象。海霞律师认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所以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即将成为经济组织成员的胎儿列为安置对象,为其预留份额。当然,在实际的征地补偿过程中,绝大部分的安置补偿方案基本上没有专门针对胎儿的补偿权益,只是规定一个出生截止日期,如第二个案例那样。而胎儿权利的保护很多时候是通过司法审判实现的,但法院的审判尺度又不统一,让胎儿征收补偿权利的保护现在更是雪上加霜。

“小毛头,现在知道为什么海霞阿姨回答不了你的问题了吧!”想起刚刚做的梦,我禁不住自言自语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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