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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杨高州│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系列之③)

作者:Admin 日期:2024-07-25 点击: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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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之所以会出现这个问题,在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的当事人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但是《行政复议法》的全文只规定了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并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所以,在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能否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成为一个有争议的点。对此,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明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即不允许被申请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二是允许被申请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一)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部分的地方或者部门规范文件,对于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工作的委托代理情况有明确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办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郑州市林业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第十四条第二项亦规定: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在贵州某地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时,被申请人某县政府委托了律师参与复议程序,杨高州律师提出行政复议法只规定了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并未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根据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某县政府委托律师参与行政复议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复议听证人员经过审查之后,同意了杨高州律师的意见,只允许了某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参加复议听证,而未准许县政府委托的律师参加听证。

(二)允许被申请人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

部分地方关于行政复议规定,则对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问题未作出限制,实践中允许被申请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等复议程序。如《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听证审查的参加人包括: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审查。黑龙江省该规定中,规定了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是对于代理人的身份并未作出限制,在杨高州律师代理的伊春某案件听证中,复议机关是允许被申请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即使我们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复议机关也未采纳我们的意见。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是否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江苏省高院在相关案例中,以行政复议法并未对复议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作程序上的禁止性规定为由,对当事人提出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允许复议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违法的理由不予支持(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行终992号)。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终1119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该条的立法本意并非是指限制复议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事实上,复议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必须委托相应的代理人才能更好地参加行政复议。复议被申请人委托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参加行政复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反而是其对行政复议工作予以重视、负责的体现。另外,复议被申请人是否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造成影响。”二审江苏高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考诉讼程序对于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委托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参与,并不违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意。”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杨高州律师是赞同第一种方案的,即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代理人,但是只能委托本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复议,而不能委托本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参加复议。因为行政复议程序虽然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但依然是一个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基本原则。

二、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代理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作为代理人,除了这两种代理人之外,本条还规定了“其他代理人”,至于其他代理人的范围,《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未再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所以,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但是应当遵守一个当事人不得超过2名代理人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前置的范围都有所扩大,而行政复议也定位于“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相对人通过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