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
(一)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二)允许被申请人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
二、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代理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作为代理人,除了这两种代理人之外,本条还规定了“其他代理人”,至于其他代理人的范围,《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未再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所以,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但是应当遵守一个当事人不得超过2名代理人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前置的范围都有所扩大,而行政复议也定位于“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相对人通过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