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动态 首页 > 文章案例 > 时评文章

【律师说法】杨高州│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行政复议系列之④)

作者:Admin 日期:2024-07-26 点击:896
一键分享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行政相对人想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行为提起监督的,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样,应当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提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之一,如果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提出申请,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不被受理。
那么,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六十日,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是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
如果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准。注意此处的法律,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于狭义上的“法律”。

第二、不超过一年的复议期限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行政复议法的这一规定,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规定保持一致,只是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来看,行政复议适用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限的情形范围更广。行政诉讼中只限制了未告知起诉期限这一种情形,而行政复议中则包括了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期限这三种情形。

第三、最长保护期限五年或者二十年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同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对于此处的五年或者二十年,我们不能理解为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五年或者二十年,而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此类情况主要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来知道了,在法定的期限内(六十日或者一年)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这一行为据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不动产)或五年(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如果是行为作出之后5年或者20年后才知道的,即使在知道后的六十日或者一年内提出复议申请,因为过了最长保护期限,复议机关也不予受理。
关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为,如果不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不适用最长二十年的保护期限。

第四、如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对于行政复议的期限的起算点,是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是《行政复议法》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判断并未规定。而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几种情形,所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确定: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是一句法谚,但在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却非常多,我们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咨询人在想起咨询律师的时候,经过了解,虽然行为存在违法,但发现其行为已经过了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的期限,对此只能是表达同情之后婉拒。
所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寻求法律的救济,应当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选择。

上一条:【律师说法】杨高州│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行政复议系列之④)

下一条:【律师说法】杨高州│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系列之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