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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处理的房产继承案例(六):谨慎继承纠纷案件中隐藏的借名买房关系

作者:Admin 日期:2024-08-12 点击: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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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我妈妈名下的房子,房改的钱是我出的。我妈妈去世后,现在哥哥姐姐起诉要求继承房屋,官司他们能打赢吗?” 一大早,一位咨询人就坐在办公室等我,我还没有坐下,她已经迫不及待的掏出起诉书递给我。

其实,海霞律师处理过不少类似的案例。孩子当初出钱为父母买了房子,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以继承人身份起诉要求继承房产份额,正如上面咨询人遇到的情况。

咨询人姓吕,1998年,妈妈名下的公房要房改,妈妈无力购买,吕女士的哥哥姐姐也明确表示都不掏钱。吕女士不希望妈妈将来没有房子住,于是借钱将妈妈的房子买下来。妈妈当时在一起家庭聚会中说,房子既然是吕女士购买的,房子就是吕女士的。之后,吕女士一直和妈妈居住在该房子中。2017年,妈妈生病住院,吕女士的哥哥就想趁机搬进房屋居住,吕女士为了阻止哥哥,还被哥哥打到晕厥。吕女士只好带着妈妈一起在外租房子居住。2020年,妈妈去世之前让同病房的病友代书并见证了一份遗嘱说房子是吕女士的,但妈妈并没有在该遗嘱上签字。因房屋产权证等文件均在吕女士处,于是哥哥姐姐起诉要求法定继承房屋份额。吕女士认为房屋是她的并且妈妈也留下遗嘱,哥哥姐姐无权继承。

上述的案情就是典型的在继承诉讼中隐藏借名买房关系的案件。遇到此类案件,房屋实际产权人一定要先提起借名买房的相关诉讼。

借名买房就是指实际购房人和出名人约定由实际购房人出资购买房屋,借用出名人的名义来进行购买。双方约定由实际购房人来享有房屋的产权。在具备过户条件的时候,出名人将房屋过户给实际购房人,这就是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符合如下的条件法院就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1.购房款由实际购房人支付 ;2.实际购房人控制房屋,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房屋;3.购房手续原件及房产证原件有实际购房人持有,如果不持有,有合理的理由解释;4.双方有借名买房的合意。根据吕女士的陈述,涉案房屋由吕女士出资购买,妈妈在生前及遗嘱中均说明房屋是吕女士的,吕女士还一直保管房屋产权证等文件,在哥哥强制住进房屋前,吕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完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

于是海霞律师建议吕女士先提起诉讼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待法院立案后申请中止继承诉讼。一旦房屋确认是吕女士的,她的哥哥姐姐的继承诉请自然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