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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处理的房产继承案例(七):房产证登记了我的名字,但土地却不全是我的,法官这样判对吗?

作者:Admin 日期:2024-08-13 点击: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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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房产证上明明登记着我一个人的名字,为什么法院判决土地是我和哥哥、嫂子共同所有,法院是不是判错了呀!”

“是农村的宅基地吗?如果是,这种判决有可能是对的!”

……

上面的对话来自于海霞律师和一名咨询人。他拿到一审判决后觉得法院判错了,准备委托海霞律师代理二审。

咨询人叫小张,父母生前共生育了他和哥哥大张两个儿子。大小张父母留下19号、20号两个院,共10间的房屋。19号院登记在小张名下,但申请宅基地的人分别是大张、小张及大张妻子孙某。20号院未登记。大小张于八十年代末因事故均离开本村,村里人认为二人已失踪,故本村村民刘某在20号建造了五间正房。大小张回到本村生活一直居住在19号房屋。后由小张出面从刘某手中购回20号院的房屋。小张及其妻子乔某就住在了20号院,而大张一直居住在19 号院内。二人一直未明确分家析产。

于是张家这两兄弟住房就形成了比较怪异的现象。19号院虽然由大张居住,却登记在小张名下,20号院未登记,由小张及其妻子乔某居住。2015年,大张去世,就19号及20号院及房屋的归属问题,大张妻子孙某与小张夫妻发生争议。小张认为19号院登记在自己名下,20号院是自己买下的,2个院都是自己的。现在大张去世了,就起诉要求孙某腾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9号、20号院房屋均是父母遗产,大小张并未分家,应为大小张的共同财产。本着尊重客观情况,综合考虑农村宅基地房屋和院落的完整性,19号房屋和院落归小张所有,20号房屋及院落归大张所有,大张去世由孙某继承居住使用。

小张对于这样的判决有异议,于是想委托海霞律师上诉。海霞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上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建议小张履行一审判决。

那么,法院的判决为什么合法呢?我国农村的宅基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审批的,宅基地证也是以家庭为单位发放的,该证件载明的使用者虽为某一人姓名,但并非政府将土地使用权授予某一个人,而是授权给整个家庭成员,即家庭成员均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实践中通常无相关部门予以确认所有权,而土地的使用权有相关部门确权,所以人们往往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误解为等同。依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不代表享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对于房屋所有权,应从继承、赠与、家庭析产、投资等多方面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19号、20号院由遗产演化而来。19号院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土地应该小张、大张及妻子三人共同所有并非小张独享。20号院未登记,购买20号院房屋的出资,因二人共同生活尚未分家析产,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系大小张哪方单独出资购得,故应推定为大小张共同享有20院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就是基于上述的理由作出如上的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