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向委托人作出京公X行罚决字[2024]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委托人给予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委托人不服,遂找到我所杨高州律师、柳双双律师寻求帮助。接受委托后,经充分沟通案情并结合委托人意愿,决定先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律师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案件受理后向复议机关申请阅卷。在阅卷过程中,律师发现该处罚决定的作出存在无管辖权、多份证据材料签字系伪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严重问题。在仔细研究案卷后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律师代理意见,并同时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调取监控录像申请。此后亦多次与复议机关沟通,充分表达我方的意见和观点。后复议机关联系被申请人了解此案,被申请人在听取复议机关意见后,最终在2024年12月6日主动作出了撤销处罚的决定并送达委托人,为委托人洗清了冤屈,扫除了未来发展中可能因此而遭遇的障碍和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