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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的法律困境: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作者:Admin 日期:2025-02-17 点击: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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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某管理公司于2023年8月3日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中规定每月直播日不少于26天、每个直播日直播时间不少于6小时,合作期限2023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2日。合作期间公司提供专门扶持基金5000每月。后续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杨某因父亲生病需要人照顾,只能停播。此后,某管理公司通过诉讼主张合同解除并要求杨某向公司支付扶持资金、设备费、律师费、违约金等费用共计80余万,另要求判令杨某返还平台账户。

经过一审审理判令杨某向管理公司支付扶持资金、设备费、律师费、违约金等费用等共计25万左右。

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二审前杨某才找到陈柳律师。因为张志同律师和陈柳律师熟悉直播平台直播资质的相关认证要求,向当事人提示能否找到认证时公司为其提供的“在职证明”,从而对于法律关系重新定性。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提交新证据——在职证明。着重对于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并非合同关系展开辩论。

最后,公司对于杨某因父亲生病经济困难,支付高额的费用会造成负担表示同情,当事人对于公司为了维权支出的费用也表示理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

一审的判决金额、二审调解支付款项不再是冰冷的数字,而是双方理性与包容的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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