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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的房,离婚到底算谁的?海霞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⑥

作者:Admin 日期:2025-02-19 点击: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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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了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归属的认定规则——除了明确表示赠与小夫妻双方的外,都认定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对于结婚后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解释(一)》仅仅原则性规定了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处理。而《解释(二)》对于结婚后的父母购房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将约定作为首要判定依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以出资来源为基础考虑多种情况判定”的原则。《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婚后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如果父母明确说明只赠与自己子女的,该房屋就属于出资人子女方单独所有。当然,还应该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解释(二)》第8条第2款规定,婚后,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对于房屋归属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海霞律师认为这样的规定即体现了对出资父母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尊重,又保护了非出资方子女对家庭的付出和投入,也可以有效防止借短暂婚姻不劳而获大额财物的投机行为,非常具有合理性。